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办公厅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
文件编号:20240325MC
《澳门正版内部免费资料》详细解读解释落实
一、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提升版权意识,保护知识产权,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版权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澳门正版内部免费资料》详细解读解释落实方案。本方案旨在明确免费资料版权与使用规范,打击非法复制、传播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法治原则。严格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版权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确保政策合规、合法。
(二)坚持公平原则。公正对待各类资源使用者,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三)坚持效率原则。简化审核流程,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尽快将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免费资料的版权管理与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所有主体。
(二)版权登记。免费资料的版权登记可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版权登记机关办理。凡免费资料版权人可依法主动登记版权,经审核通过后发放版权登记证书。如涉及著作权无争议、没有侵权信息,则免费资料版权登记即为有效。
(三)免费资料定义与分类。本方案所称免费资料,指不涉及经济利益转让,可以免费获取、传播、使用的各类资料。免费资料分为以下三类:
政府类免费资料。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制作的,用于公共管理、服务等用途的资料。如法规、政策文件、公告、通知等。
社会类免费资料。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政府主体制作的,用于社会公益、宣传、教育等用途的资料。如公益广告、宣传手册、教育资料等。
个人类免费资料。指个人创作、制作的,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用途的资料。如学术论文、技术报告、学习笔记等。
(四)版权声明。免费资料版权人应在免费资料显著位置作出版权声明,注明版权人姓名、版权登记号、免费资料使用范围等信息。未作版权声明的免费资料,视为同意他人在规定范围内免费使用。
(五)版权使用规范。免费资料免费使用需符合以下规定:
免费资料仅可用于非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推广、广告宣传等行为。
免费资料不得非法传播、复制、篡改,应保证其完整、真实。
免费资料使用过程中,需注明版权人姓名及版权声明。
如免费资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经济利益,需向版权人支付相应费用。
如遇版权纠纷,可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版权登记机关申请调解。
(六)监督检查。澳门特别行政区版权登记机关应定期对各类免费资料的版权登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于违反免费资料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宣传。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www.baidu.com)、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版权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版权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澳门特别行政区版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奖励机制。对于积极落实免费资料版权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处罚。
(四)资金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免费资料版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顺利开展。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4年4月-2024年5月)。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各相关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4年6月-2024年12月)。正式启动免费资料版权管理各项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三)总结阶段(2025年1月)。全面总结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查漏补缺,为后续政策优化调整提供参考。
六、其他事宜
本方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版权登记机关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办公厅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附件:澳门特别行政区版权管理条例(摘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市场的发展与繁荣,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版权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版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版权登记机关负责。
第三条依法享有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澳门居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居住地、住所、注册地或者居住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境外人士负有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版权的义务。
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版权保护实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相结合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翻译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经济的其他著作财产权。
第二章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五条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澳门居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著作权人。
第六条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依法对自己的作品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传播、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抵押、质押的权利;
(五)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面条、面包、蛋糕等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以上附件内容均为摘录,详细内容请参考澳门特别行政区版权管理条例全文(www.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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