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报背景
为加强公安机关的形象建设,规范执勤人员着装,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效、有序地开展,现就执勤着装规范事宜进行通报。
二、着装要求
1. 着装标准
(1)执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制式警服,警服包括春秋装、夏装和冬装,按照规定配发。
(2)警服颜色应当与警衔、警种相匹配,不得擅自更换或混穿。
(3)警服的纽扣、肩章、臂章等标志应当齐全、完好,不得擅自拆卸或修改。
2. 着装细节
(1)警服上衣应当穿着整齐,不得敞怀、挽袖、卷裤腿。
(2)警服内着装应当为白色或者浅色衬衫,不得穿着背心、吊带衫、短裤等不适宜的服装。
(3)警服裤子应当穿着整洁,不得有破损、污渍,裤脚不得卷起。
(4)警服鞋应当为黑色或者深色皮鞋,鞋面应当整洁,不得有磨损、破损。
(5)执勤人员不得佩戴非警务人员使用的饰品,如项链、耳环、手链等。
三、仪容仪表
1. 头发要求
(1)男性执勤人员头发不得过长,不得留胡须。
(2)女性执勤人员头发不得披肩,不得染发、烫发,发色应当自然。
2. 仪容要求
(1)执勤人员不得化浓妆,不得使用影响形象的发胶、定型水等。
(2)执勤人员不得佩戴有色眼镜,不得擅自戴帽。
(3)执勤人员不得赤脚、赤膊,不得穿拖鞋、凉鞋等。
四、着装检查与监督
1. 检查制度
(1)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着装检查制度,定期对执勤人员着装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警服着装、仪容仪表、个人卫生等方面。
2. 监督措施
(1)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应当加强对执勤人员着装的监督管理,确保着装规范。
(2)对违反着装规定的执勤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总结
着装规范是公安机关形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执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以良好的形象展现公安机关的良好风貌。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共同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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